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车主搀扶摔倒老人被判赔10万续:称遭到恐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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车主搀扶摔倒老人被判赔10万续:称遭到恐吓

2009年10月21日11时45分,天津人许云鹤驾车行驶时,一名老太跨越路中心隔离栏时摔倒。许云鹤立即停车过去搀扶并拨了120。但老太太说,许云鹤撞到了她。

2011年6月16日,天津红桥区法院一审判决,许云鹤承担四成民事责任,赔偿10.8万余元。法院判决的理由是:“假设被告在交通队的自述及法庭的陈述成立,即双方并未发生碰撞,原告是自己摔倒受伤,但被告在并道后发现原告时距离原告只有四、五米,在此短距离内作为行人的原告突然发现车辆向其驶来,必然会发生惊慌错乱,其倒地定然会受到驶来车辆的影响。”

这个“假设”判决立即引发热议,有网友激烈地表示:“这件事比彭宇案更可耻。”

老太太过马路摔倒,扶、还是不扶? 这似乎成了一个难题。

昨日微博上被网友称为“天津版彭宇”的许云鹤认为,自己助人为乐、好心帮忙,却被对方诬陷,最终又遭法院乱判。

南方日报调查了解到,网民一边倒支持许云鹤,与一审判决书的内容有很大关联。

据许云鹤介绍,2009年10月21日11时45分左右,他驾车沿红旗路行驶,由于车速较慢,他正想判断一位路人老太要站住不动还是抢先过马路时,老太太似乎“跨栏”动作太急促,被护栏绊了一下,落地后重心不稳摔倒在地。

许云鹤表示,因为怕老太出危险,他立即停下车,过去搀扶,发现老太太手腕有挫伤一扶就喊疼,已经起不来了,于是自己又返回车里翻出创可贴给老太太的手腕包扎上,并打了120和报警电话。

而老太太的说法则与许云鹤的完全相反。她说,当天她爬中心护栏时,许云鹤的车撞到自己腿部,自己被撞弹起后,趴在车前部,又摔倒在地上。

【判决】法院推定担责四成

2011年6月16日,天津市红桥区人民法院就此事作出一审判决,,称王老太因跨越中心隔离护栏属违法行为,对事故的发生负有不可推卸的责任,但许云鹤也要承担40%的民事责任,赔偿10.8万余元。

然而,这份判决书显示,并无证据证明许云鹤撞人。天津市天通司法鉴定中心出具的具体情况说明为:“不能确定小客车与人体身体接触部位。”医院方面对王老太伤情的诊断是:“无法确定原告伤情的具体成因,但能够确定原告伤情系外伤所致。”
一审法院判决的理由是“不能确定小客车与王老太身体有接触,也不能排除没接触。假设双方并未发生碰撞,原告自己摔伤,但被告在并道后发现原告时距离原告只有四五米,在此短距离内作为行人的原告突然发现车辆向其驶来,必然会发生惊慌错乱,其倒地定然会受到驶来车辆的影响。”

【专家】推理、释法或有瑕疵

许云鹤接受南方日报采访时表示,法院假设自己“惊吓”到王老太,这太可笑了。

许云鹤说,自己花费3000元,通过司法鉴定,已经证明了自己的车辆不曾与王老太发生接触。其次,当时交警还有其他照片证据证明车离护栏还有五六厘米的距离,绝对没有碰到护栏,是自己刻意靠近护栏,目的是不要妨碍后面的车。

许云鹤说,他事发时是天津电视台的一名摄像记者。事后遭到了王老太家人的恐吓威胁,而王老太的家属也注册了微博,并且猛烈抨击许云鹤的“助人说”,认定是许云鹤撞人抵赖。

昨日下午,南方日报电话连线了当事的红桥区法院。法院办公室一位姓王的工作人员表示,民事判决可以推理,判决书有“假设”字眼并没有错。案件已经进入二审程序,目前该院不接受媒体采访,要由天津高院统一接受采访。尽管如此,他还是回应了记者的几个问题。

该工作人员表示,该法院让许云鹤19日上午来一趟,是为了向他判后答疑。

许云鹤则称,法院没有说为什么,只说见了详谈。他咨询律师后没有去。

最终,该工作人员经请示领导表示,目前,天津高院也不接受采访。法院对此事如有回应,会再与记者联系。

对于网民认为此案“证据不够,不能显示公平”这种一边倒的态度,广东省法学会一位专家表示,刑事案件中,有无罪推定原则,而民事案件不同,除了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外,按照高度盖然性,可能性大推定哪一个。一审判决书用“假设”推理并无不当,但是推理的内容以及释法或有瑕疵。

此外,即使许云鹤应担责,但是因王老太横穿马路、跨护栏,让许担责四成,比例也太高。

南方日报记者 刘冠南   实习生 陈泽璇   (责任编辑:马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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既然法院没直接或者间接证据证明是小车撞老太,就不能一味地往车主身上推责任。
不能说有车的人就是强势的,没车的人就是弱势的,发生了事故就一定是强势那方成了法理上的弱势群体,这样对有车的人显失公平。
万一真是老太诬陷车主呢?那车主的冤往哪里诉?不成了第二个窦娥了吗?
司法机关是不是可以申请调取并且调查老太一家的收入情况呢?如果是诬陷存在,那么,老太已经不是第一次有这样的收入和行为的了。
一直有这种感觉:某些法律条文的滞后,某执法者的愚昧,总是在不断生产制造一些不惜冒天下之大不韪的“惊天大案”,他们应该换位思考,这样的判决是否在纵容违法,纵容犯罪?
最近在韩剧中看大这样一段剧情:一女子因乱穿马路被正常行驶的车辆撞倒受伤,住院十多天,医院医生明确告诉她:由于是她违章负全责,医疗费全部由本人承担,对方车辆无需为她支付一分钱。
如这种情况发生在我们国家,交警必定会“很人道”的判车主负主责,理由就是“保护弱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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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的判决是要讲证据的,在没有确凿证据的情况下应疑罪从无,这种假设判决实在不可思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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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的法院是中国政权的棍棒,从来没有公平可言,真是13亿同胞的可悲之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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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在的世道谁还敢做好人,遇到这类事情还是靠边走得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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真的不明白这样的法官怎么进入司法队伍的,让他出面好好解释,解释不好就枪毙了算了,还有那个老太太,真的为老不尊,不配活着世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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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该反思的不是判决、法官和法院本身,而是为什么一些明显违反人情法理常识、明显有黑幕嫌疑的荒唐判决和葫芦案在越来越显示出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社会屡见不鲜,为什么对于这类判决即使面对曝光和舆论抨击也能安之若素振振有词,为什么舆论呼吁之外总是那么无助。制度、程序设计本身就不能保障基本的公平公正的实现。

对于中国古代向皇帝负责、集权制度的帝制社会,俗话说衙门口朝南开,有理没钱别进来。人民总是巴望为民做主请命的清官。现代文明社会依然秉承巴望、依赖、讴歌清官的传统,因人而事,着实是一种落后的悲哀。衙门、司法是维系有序社会、实现基本公平公正的屏障,更是一个标杆。衙门有多不公,社会就有多不公,司法有多黑暗,社会就有多黑暗。这个标准放在现代社会的今天依然有效。司法的荒唐既是社会和制度上的荒唐的产物,也必反作用于社会,使之愈加荒唐。

另外,49年后的新中国是有不重视制度建设、不重视法治,而依赖于政治、党治和人治的传统的,至今未有根本性的改变。有一点就很说明问题,从建国后到1979年的30年间,中国甚至没有普通法中最重要的刑法,法院是依靠党政部门的几个文件和规定判案的。而缺乏法律依据的劳教、城管等制度的顽强存在,则是骨子里没有制度、法治和民权观念的另一明证。

[ 本帖最后由 freeabc 于 2011-8-21 00:21 编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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也不能全怪法官,根本的问题还是体制上的问题。
“好人”进了那“门”也就身不由己了,所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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越来越看不懂了,法律的真正意义是维护社会的公平与正义,现在怎么看着像是完全相反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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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种事少管也许有人会说没公德心不尊老爱幼但是讹上你就有口难辩跳进黄河也洗不清了
身边发生过太多这样的事了真是好人难做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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曾经坛里有个人就说过了 责任太轻了 象这种明明有天桥却不过走机动车道被撞的 就活该被撞 而且现在有些老人也是很过分的 好心不一定会有好报 可恶之人很多的 还是那句可怜之人必有可恨之处最有道理 我姐夫也遇到过这样的事 他撞了一个小伙子 那人都说没事了 但是他家人硬是让我姐夫掏了近万元 还住了一段时间院才算数 还好住院费是姐夫单位给掏的(我姐夫开的车是单位的) 要不更惨 估计这位老太也是这种想法 总要找个人来赖着 不然医药费就没着落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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